股东为公司拓展业务而向其他股东收取的业务资源对价
股东为公司拓展业务向其他股东收取的业务资源对价,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这些业务资源对价是股东个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获取的,且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这部分对价可能需要被确认为收入。然而,如果这些对价是与股东个人相关的,而非公司主体,那么这可能涉及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应当被公允、准确地披露。如果这些业务资源对价构成了股东之间的交易,那么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且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的披露。重要的是,这些交易的定价应当反映市场公平价值,避免不当利益输送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