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整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应确认债权清理损失或债务重整收益。
错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债务重组涉及修改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利息或还款期限等,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要收到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债权人应确认信用损失,即资产减值损失。而债务人则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原债务,并按照修改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新的债务,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常为“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因此,双方都会有所确认,不是都不确认损失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