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4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6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公开发行在外股份的2%,
该部分股份取得以后,甲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 算。2×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协议:
(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其100%持股的三家公司股权,按照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15年6
月30日,三家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合计为65 000万元;
(2)双方应于2×15年7月31日前办妥上述三家公司股权过户手续;
(3)乙公司应于2×15年8月31日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 行股份16 250万股(4元/股)。
2×15年8月10日,乙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16 250万股本公 司股票。
该股份发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4名成员(乙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日常财务
和生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所有董事会表决事项均需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表决通过;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发行在外股份为36.43%,除甲公司所持股份外,乙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其股
份的情况见课本。
问题: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类型?
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的类型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甲公司最初持有乙公司2%的股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说明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后来通过捐赠股权并换取乙公司发行的股份,使得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6.43%的股份,并能对乙公司的董事会派出多数董事,从而获得了对乙公司的控制权。由于这一合并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的情况下,因此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