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反映,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在非流动负债项目下反映。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那么在附注中可以披露以净额列报的信息。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金额、确认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