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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选择
企业合并的投资性房地产购买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会计处理取决于合并的类型。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十二条规定,购买方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第二章第六条,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因此,如果企业合并中涉及投资性房地产,需要首先确定合并的类型,然后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同一控制下合并则按账面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