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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标准详解
想和你讨论下 计提减值损失的标准,可能是明细的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计提减值损失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

  2.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除非是存货的情况。存货的减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十九条)。

  3.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反映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六条)。

  4.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旦计提减值准备,通常情况下,其减值损失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只有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转出(《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指引 (2)》)。

这些标准为企业在面对资产价值可能下降时提供了会计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