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没有备注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不需要代扣?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这样的备注,通常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支付方,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仍然有责任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即使发票上没有明确标注,企业仍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