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考虑预期将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和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因此,企业在处理这类销售时,需要在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上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要持续监控和调整退货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