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思卖给万年联显、联信康的业务都是有实物流转的,我司也有驻场质检人员在现场,在那边也有场地,控制权和风险都是有交割的,是否可以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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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联思卖给万年联显、联信康的业务中,联思有实物流转,并且有驻场质检人员在现场,同时在那边也有场地,控制权和风险都是有交割的。这表明联思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联思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来确认收入,而不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按照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联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