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财税(2008)156号文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国家实行了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其中包括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以及先征后退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保。具体到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如果这些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当按照增值税核算制度的规定,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如果企业收到的退税是由于资源综合利用或再生资源的特殊政策,这通常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对已缴纳增值税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