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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新准则下的长期负债与租赁负债
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计入长期应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会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并按两者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因此,租赁负债通常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项目下,而不是“长期应付款”科目。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会减少租赁负债,而不是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记录。

然而,如果执行的是旧的会计准则,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或旧租赁准则,融资租赁的付款可能会记录在“长期应付款”科目。在租赁到期时,如果承租人选择留购资产,支付的留购款会冲减“长期应付款”。

因此,具体会计处理要依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确定。在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不会计入“长期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