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为什么不包含持有并增值转让的建筑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且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因为其持有的主要目的是增值后转让,而不是为了出租获取租金收入。这种情况下,建筑物通常被视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由于其增值的性质,它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定标准,因此不被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