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确认收入成本,对应的现金流量是否要净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存在两种情况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对于代理采购贸易业务,如果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现金流并不必然按照净额列报。如果向供应商支付和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满足会计准则中净额列报的条件,可以选择按净额列报。否则,应当分别按总额列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因此,是否按净额列报现金流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净额列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