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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解析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相关规定,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由于新租赁准则下产生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地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对于这类交易,需要分别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不是对二者的差额进行确认。因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各自独立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