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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确认:以租代购的会计处理
这种的是否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确认到期后买入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在这种以租代购的安排中,企业实质上是在通过一系列的租赁付款最终获得资产的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融资租赁。因此,企业需要在租赁期开始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 租赁期开始时
  2. 承租人应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记录相应的租赁负债。
  3.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付款总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付款总额 - 使用权资产的现值)

  4. 租赁期内

  5. 每期支付租金时,一部分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部分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6. 借:长期应付款(每期支付的本金部分) 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贷:银行存款(每期支付的总额)

  7. 租赁期结束,以1元购买资产

  8. 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1元购买资产,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与长期应付款的余额相等。
  9. 借:长期应付款(余额) 贷:银行存款 1元 使用权资产(余额)

  10. 发票开具

  11. 租赁期内,出租方应开具租赁发票,类目为“租赁服务”。
  12. 购买时,出租方应开具销售发票,具体类目取决于资产类型,如“销售不动产”或“销售货物”。

请注意,如果租赁期很短(例如12个月内)或涉及低价值资产,根据准则,可能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按照经营租赁处理。但在您描述的情况下,由于是长期租赁并最终获得资产所有权,所以应按照融资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