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因此,减免的增值税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