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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12个月大额存单的期末列报与现金等价物界定
公司购入12个月到期的大额存单,合同约定可提前支取,公司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到期收取利息,那么期末余额列报在什么科目中?是否可以作为现流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提供准则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等价物通常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公司购入的12个月到期的大额存单,因其期限超过3个月,且尽管合同约定可提前支取,但其流动性相对较弱,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此,该大额存单在期末余额应列报在非现金等价物的相应科目中,例如“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而不是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在现金流量表中,由于该大额存单不是现金等价物,所以其购买不会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反映。如果公司在到期时收到利息,相关的现金流入应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部分反映,例如在“收到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如果提前支取,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反映在经营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具体取决于提前支取的原因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