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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分录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分录

在新收入准则下,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当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时,企业应当在确认收入时考虑现金折扣的影响。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 销售商品时,按照不考虑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不含税销售额 + 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 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 贷:应收账款(原应收账款金额) 借: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实际折扣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金额)

这种处理方式确保了收入的准确性,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才计入财务费用,而不是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抵减收入。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