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权益法初始确认时无公允价值,且无法评估,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的基础,但需要在后续的会计期间内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后续计量该如何进行调整呢,可以举个例子吗
当权益法初始确认时无公允价值且无法评估时,确实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的基础。后续计量时,投资方需要根据以下步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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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投资方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调整后的净利润(考虑非经常性项目、非控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乘以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来确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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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产生了其他综合收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产生的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比例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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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变动:除了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如资本公积变动、盈余公积变动等,投资方也需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举例说明:
假设投资方A公司投资了B公司2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B公司在第一年的净利润为100万,没有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那么A公司在第一年末应做的调整如下:
- 计算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100万 * 20% = 20万
-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 + 20万 = 220万
因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从200万调整到220万,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万。如果后续年度B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A公司将继续根据上述原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