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销项税额
车辆过户涉及的销项税额,通常是指企业销售二手车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且不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 × 2%(实际征收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公允价值减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会计处理上,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贷: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净值)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销项税额,即销售额 × 2%)
如果销售的是2009年以前购入的车辆或者其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 × 4% × 50%。
请注意,上述处理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按照3%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