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转给公司一处房屋,未开发票仅有协议,公司再转给个人,给个人开票
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将房屋转移给公司,然后公司再将房屋转卖给个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会计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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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转给公司: 如果集团和公司是关联方,且集团转移房屋给公司不是按照市场价格,可能涉及资本注入或内部交易。集团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可能涉及资本公积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公司接收房屋时,应根据房屋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入账,具体取决于交易性质和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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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给个人: 公司将房屋转卖给个人时,应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即使没有立即开具发票,但根据销售协议,公司应当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条件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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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公司将根据发票金额调整“应收账款”科目,并完成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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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 如果在交易时未开具发票,但协议明确了交易条款,公司仍需按照协议金额确认收入和增值税义务。在实际开具发票之前,公司可以先在账面上记录预收账款,待开具发票后再转为应收账款。
请注意,以上处理方式假设了集团和公司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交易有特殊安排或不符合常规,可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和税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