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亏损弥补年限
在企业破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通常遵循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逐年弥补,这个年限通常是5年,但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可能延长至10年。亏损弥补的限额是根据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来确定的。如果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可以在剩余年限内逐年弥补,但超过剩余弥补期限的亏损则不得弥补。具体操作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最新指导和申报表填报说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