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抵消税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差异通常是因为合并报表中内部交易的抵消,使得合并利润表和个别利润表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如果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商品,但在合并报表中进行了抵消,这可能导致合并报表的资产(如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除非该差异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
在案例中,如果B公司销售商品给C公司,而A公司合并报表时抵销了这部分未实现损益,若B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时应使用B公司的税率,因为B公司是内部交易的卖方,其税率反映了未来税法上确认收入时的税率。
因此,对于内部交易抵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企业需要根据合并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及相关纳税主体的税率,来确定递延所得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