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香港上市的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股权激励,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政策
对于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遵循中国大陆的相关税法规定,因为员工通常是中国大陆的居民,需要在中国大陆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以下是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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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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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等待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上市公司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可行权后,才可按照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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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通常以实际行权日的收盘价格确定。
此外,员工在行权时需要就获得的股权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具体税率取决于适用的税法规定。
请注意,香港的税法可能与大陆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香港当地的税法要求。如果员工在行使股权激励时涉及跨境税务问题,可能需要同时遵守两地的税法规定。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