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的规定,合并范围的确定基于控制权的存在。如果A公司已经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这通常意味着A公司已经获得了B公司50%的表决权,但这并不自动意味着A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判断不仅要看表决权的数量,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否有集体决策协议、A公司是否有能力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对重大交易的决策权等。
如果A公司支付的股权对价足以使其在考虑其他股东的持股和权利后,拥有对B公司相关活动的主导能力,即使工商执照变更尚未完成,A公司可能仍然可以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然而,如果工商变更手续是控制权转移的必要条件,那么在变更完成之前,A公司可能不能认为已经控制了B公司,因此可能暂时不应将其并表。
具体是否可以并表,需要A公司管理层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合同安排、实际权力的行使能力等进行判断。如果控制权确实已经转移,即使工商变更手续未完成,A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准则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否则,应等到变更完成且控制权确立后再进行并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