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其中的加计抵减应计入哪一年度的其他收益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当期发生的加计抵减额应当记入加计抵减当期的“其他收益”科目。因此,如果缴纳的是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并且加计抵减部分在该年度确定,那么应当将这部分加计抵减额计入上一年度的“其他收益”,从而影响上一年度的利润表。如果在汇算清缴时确定了加计抵减额,且该金额对应于上一年度的应纳税额,应在调整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时体现这一收益。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当期发生的加计抵减额应当记入加计抵减当期的“其他收益”科目。因此,如果缴纳的是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并且加计抵减部分在该年度确定,那么应当将这部分加计抵减额计入上一年度的“其他收益”,从而影响上一年度的利润表。如果在汇算清缴时确定了加计抵减额,且该金额对应于上一年度的应纳税额,应在调整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时体现这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