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核销后收回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如果应收账款核销后又收回,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如果应收账款核销后又收回,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