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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周报:政策性贷款贴息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误区及改正
目前我需要根据获取到的信息,写一篇审计周报,请根据问题-建议-法律法规这样分点,完善并扩展以下我发现的问题并给出建议与法规: 1.公司将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计入了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根据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贴现时终止确认的 “6+9”银行承兑汇票,所支付的票据贴现息确认为财务费用-承兑相关手续费-承兑相关手续费—有票

问题1: 公司在处理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时,错误地将其计入了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12条和第14条,当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时,企业应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即“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建议1: 审计团队应要求公司重新评估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将贴息从“利息收入”调整至“利息支出”,以准确反映财务费用的实际状况。同时,公司应加强会计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确保遵循相关会计准则。

法规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了财政贴息资金的会计处理原则,即直接拨付给企业的贴息应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问题2: 公司在处理“6+9”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将支付的票据贴现息确认为财务费用-承兑相关手续费-承兑相关手续费—有票,这可能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贴现息的处理要求。

建议2: 审计团队应核查此类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和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的相关规定,贴现息应视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而非手续费。因此,建议公司将贴现息调整至正确的会计科目,可能为投资收益或其他适当科目。

法规依据2: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第12条(或2017年修订版第14条),规定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处理,贴现息应按此准则计入损益。

总结: 在审计周报中,应指出这两项会计处理的不合规之处,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并引用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强调公司需强化内部会计控制,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