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期末结转进项和销项,不涉及其他业务,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提供的信息,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期末结转进项与销项的一般处理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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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本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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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要结转本期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直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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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期末尚未抵扣完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企业在进行会计分录时应确保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录的科目名称可能会根据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结转销项税额时应以实际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准,而结转进项税额时应以税局认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