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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如何判断服务费收入确认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额法?
所提及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承担了主要风险和报酬,具有定价权,并且对服务的履约负责。在本案例中,C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直升机租金部分是确定的,跟随B和C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而定。但除此之外的服务费,C公司有定价权,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风险与报酬,并且对服务的履约负责,请问这个又应该如何判断?净额法还是总额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企业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主体时,应当考虑企业是否承担了商品或服务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具有定价权,以及是否对商品或服务的履约负责等因素。

在本案例中,C公司对于除直升机租金部分之外的服务费具有定价权,并且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风险与报酬,对服务的履约也负责。这表明C公司在提供直升机服务时,对于服务的控制权具有主导地位,因此C公司在这部分服务中的角色更接近于主体而非代理人。

因此,对于C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中的直升机租金部分,由于是根据B和C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确定的,C公司在这部分可能仅作为代理人行事,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对于除租金部分之外的服务费,由于C公司具有定价权,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并对服务履约负责,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C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对直升机租金部分和其他服务费部分分别进行考虑,分别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