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上案例中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更改为:C公司需要将飞机用作除为A公司提供服务以为的活动(向除A外的第三方提供湿租服务),需提前向A及B公司进行书面征询,在征得A和B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的话C公司是否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在本案例中,C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更改后,C公司需要在将飞机用于其他活动前,征得A和B公司的书面同意。这一更改可能意味着C公司对飞机的使用权受到了限制,因为它需要获得A和B公司的同意才能将飞机用于其他目的。这可能影响C公司是否被视为控制了飞机的使用权,即是否能够主导飞机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如果C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仍然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具有定价权,并且对服务的履约负责,那么C公司可能仍然被视为主体。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应当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向A公司收取的全部服务费用作为收入,并将支付给B公司的租金作为成本在利润表中列报。
然而,如果合同更改后,C公司对飞机的使用权受到显著限制,从而影响了其控制飞机的能力,C公司可能不再被视为主体,而是作为代理人行事。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仅确认其从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中扣除给B公司支付的租金后的净额作为收入。
因此,C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需要根据合同更改后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C公司是否仍然控制飞机的使用权,以及是否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等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