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中约定“承租方使用该直升机开展本合同约定外的活动均需提前书面征询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直升机同时终止合同,且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因赔偿融资方而产生的损失)。”,那这个承租方属于拥有标的资产的使用权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同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尽管承租方对直升机的使用有一定限制,需要在开展合同约定外的活动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方不拥有该直升机的使用权。承租方仍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主导直升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并在获得出租方同意后,也可以将直升机用于其他活动。因此,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对直升机拥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