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标的房产为转租赁资产,我公司账面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是否仍需按上述表述评估原客户的改良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四十九条,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在您提供的情况中,由于该项标的房产为转租赁资产,且您的公司已经将其确认为使用权资产,那么在客户A退租时,您公司需要评估原客户对房产的装修改造、家具投入的价值。如果这些改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并进行相应的折旧或摊销处理。如果无法可靠地计量这些改良的价值,或者这些改良不会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则不应当资本化,可能需要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