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原公司盈余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六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这意味着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需要将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按照其在被合并方账面上的金额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如果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那么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这通常表现为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如果盈余公积的全额不能恢复,合并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