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所出质的股权,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这个是否意味股权质押限制了甲方出售或处置股权的能力?
是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合同规定甲方如需转让所出质的股权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这样的条款限制了甲方出售或处置股权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没有乙方的同意下不能自由转让股权,这表明甲方实际上保留了对这部分股权的控制。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甲方可能不应当终止确认这部分股权,因为它仍然受到甲方的控制。甲方应当继续将这部分股权作为其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并根据质押的条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