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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下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个税承担解析
2019年1月公司向员工A进行股权激励,2020年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认管理费用100万元。2020年2月向其分红10万元,扣除个税2万元后实付8万元,2020年8月员工A离职,股份受让给员工B,根据股权激励相关协议,转让价格为员工A原始出资额并加算自认购出资额至转让出资额的期间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并扣除离职方已收取的现金分红后的余额202万元。请问对员工B股份支付如何确认待分摊金额?员工A当初分红收益的个税2万元由谁承担?员工A当初分红收益的个税2万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员工B股份支付的确认待分摊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本案例中,员工B受让员工A的股份,转让价格为员工A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扣除已收取的现金分红后的余额。因此,需要确定员工B受让股份的公允价值,如果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则差额部分可能需要作为股份支付的待分摊金额进行确认。

员工A当初分红收益的个税2万元由员工A承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企业在分红时扣除个税后支付给员工的是净额。

员工A当初分红收益的个税2万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本案例中,企业在向员工A分红时扣除了个税2万元,这部分个税应当作为员工A应承担的税费,在企业进行分红支付时,应当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