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缴纳上一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所得税费用如何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本年缴纳的上一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这部分费用应在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中体现,因为它对应的是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果企业在本年度支付了上一年度的预缴所得税,这笔费用应当在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中反映,因为这是对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结算。同时,如果在本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导致对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变化,可能会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计算。
在披露时,企业应当说明这一情况,包括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时间以及它与上一年度所得税的关联性。这通常会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便于理解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和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因此,本年的所得税费用披露应包括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解释其与上一年度所得税的关系。如果该预缴税款在本年度内已经调整,还应披露调整的递延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