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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会计处理及政策解析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17年修订),这类减免税款被视为税收优惠,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当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具体来说,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在季度预缴时根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

会计处理如下: 1. 季度预缴时,根据减征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多预缴了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下一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如果少缴了所得税,应补缴相应税款。

请注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