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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下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详解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以不超过员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作为扣除额。超出部分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根据这一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具体的职工福利费内容和扣除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