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收账款 53,000 (150,000 * 13%)
银行存款 100,000
应收账款 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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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您提供的会计分录中,企业销售了150,000元的商品或服务,并收到了100,000元的现金,同时产生了150,000元的13%增值税(即19,500元),这部分增值税应记入应收账款。因此,应收账款的合计增加额应该是150,000元的13%,即19,500元,而不是53,000元。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100,000 应收账款 1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这里应收账款的增加是由于增值税,而不是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如果应收账款53,000元包含了未收的销售款项,那么这部分应该与收到的现金100,000元相抵消,剩余的50,000元才是应收账款的增加。但根据提供的信息,53,000元是增值税的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