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会计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会计处理如下:
- 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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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成本法,投资方仅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方应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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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
- 如果采用权益法,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方应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中企业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投资方应按享有的份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超出部分,如果投资方有义务承担,可能涉及长期应收款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账面价值也应减记至零为限。如果仍有未确认的亏损,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请注意,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除非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