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处理。以下是出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要点:
- 租赁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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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未担保余值之和确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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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
- 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租金收入。
- 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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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必要,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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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变更:
- 如果租赁变更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并且增加的对价与新增部分的单独价格相当,应作为单独租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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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赁变更不满足成为单独租赁的条件,根据租赁的性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按照相应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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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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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如归还、续租或购买),出租人相应调整账面价值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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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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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视为销售,出租人应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同时考虑额外融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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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变更:
- 如果变更未作为单独租赁处理,出租人应根据租赁的分类(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承租人,主要会计处理包括:
- 租赁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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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按未来租赁付款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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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
- 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 分摊租赁负债的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
- 变更租赁的处理,如果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变更,视为新租赁。
请注意,以上处理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