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非6+9银行的未到期已背书应收票据不应该确认收入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确认-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承兑人非6+9银行的未到期已背书应收票据,由于票据尚未到期,且承兑人的信用等级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因此不能简单地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和票据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如果存在信用风险或其他不确定性,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