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减值计提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对于在建工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的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识别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工程延期、成本超支、技术或市场变化等。 2. 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需要估计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3. 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可回收金额低于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照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4. 后续调整: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随意转回。在后续期间,如果减值因素消失或减少,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并相应调整减值准备。
因此,对于在建工程的减值,企业应当遵循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