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对于租赁交易,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时,应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具体来说,如果根据税法规定,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能够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应基于对未来纳税影响的合理估计,并考虑未来可能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变动的影响。
因此,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中,如果存在应纳税或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种处理确保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反映了租赁交易对所得税影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