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临时工担任会计和出纳的规定吗?有的话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然而,工会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综合上述规定,虽然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职工的定义包括了临时工,但工会会计制度明确排除了工会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适用该制度。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临时工是否可以担任会计和出纳,需要根据具体单位的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单位内部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临时工担任此类职务,则应遵守该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临时工可以担任这些职务,但需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