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E不知晓土地污染情况,2×23年
1 1 月 6 日 , 企 业 F 在 对 生 产 厂 房 和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污 染 , 并 要 求 企
业 E 进 行 补 救 。 企 业 E 立 即 着 手 采 取 措
施,预计至2×24年10月底环境污染问
题能够得到成功整治,是否符合持有待售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六条,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在本案例中,企业E计划将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出售给企业F,双方已签订转让合同。然而,企业F在对生产厂房和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土地污染问题,并要求企业E进行补救。企业E立即采取措施,预计至2×24年10月底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得到成功整治。这意味着在污染得到整治前,该处置组在当前状态下不可立即出售,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E的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在污染整治完成前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