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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现货与期货业务会计处理及公允价值影响
现货与未执行期货业务跨年度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第六条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因此,如果现货与未执行的期货业务涉及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情况,则应适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在处理跨年度的账务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 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2. 如果期货合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并且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到相关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入损益。 3. 对于现货交易,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

具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套期会计的适用性来确定。如果期货合约不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其公允价值变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符合套期会计条件,应按照套期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