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分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五章 披露-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前期差错的性质;(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 计提补缴的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结转补缴的税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样的会计处理反映了企业对以前年度所得税差错的更正,并确保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