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0 年 9 月 30 日,甲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 10 元,员工需在甲公司服务至 2×23
年 9 月 30 日,且甲公司盈利目标达标,方可按规定价格行权。2×21 年 12 月 31 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 10.5
元;同日,甲公司批准通过了对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修改方案,降低了行权价格,期权的公允价值变为每份 11 元。
对于甲公司实施的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下列各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确定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甲公司盈利目标达标的可能性
B.股权激励方案修改日,应根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额(即每份 0.5 元),计算增加的股权激励费用
C.该股权激励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期权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股权激励
费用
D.该股权激励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股权激励费用,不考虑方案修改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一)相关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选项A中,确定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甲公司盈利目标达标的可能性,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十条,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这里并没有提到需要考虑公司盈利目标达标的可能性。
选项B中,股权激励方案修改日,应根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额(即每份 0.5 元),计算增加的股权激励费用,这是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修改日应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此公允价值的增加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选项C中,该股权激励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期权的公允价值重新计算股权激励费用,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应以修改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不是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选项D中,该股权激励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授予日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股权激励费用,不考虑方案修改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化,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应考虑方案修改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化,并据此调整股权激励费用。
因此,正确答案是B,股权激励方案修改日,应根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额(即每份 0.5 元),计算增加的股权激励费用。